2016年 | 6月 | 9日 |
*成立了为章程修正未来准备委员会 - 第142次常任委员会上,30中2名,40中2名,50中3名,总计7人,选任为未来准备委员(队长李仟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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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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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 9月 | 21日 |
- 第1次说明现行章程修正章程,章程的哲学和精神,章程第1条~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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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 28日 |
- 第2次说明现行章程第5条~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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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 4日 |
- 第3次 发表铺路人使命和称呼制的主题,听取信徒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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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 1月 | 15日 |
- 第4次 发表教区学习主题,听取信徒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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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 19日 |
- 第5次 发表聘用主任牧师和事工者的主题,听取信徒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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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 26日 |
- 第6次 发表教会学校的主题,听取信徒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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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 23日 |
- 第7次 发表决议机构和财政管理的主题,听取信徒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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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 9月 |
*未来准备委员会整理听证会听取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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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 12月 | 7日 |
*成立章程修正委员会 - 第159次 常任委员会上由包括5名律师在内的14名组成(队长张贤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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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2月 | 8日 |
*章程修正委员会第161次常任委员会发表章程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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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3月 | 8日 |
*第162次常任委员会听取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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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 5日 |
*第163次常任委员会听取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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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10日 |
*第164次常任委员会听取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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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6月 | 7日 |
*第165次常任委员会发表章程修正案
- 在籍人员76名中出席61名(参与率80.3%),赞成57票(93.4%),反对4票(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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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6月 | 27日 |
*第25次运营委员会表决章程修正案
- 在籍人员375名中出席250名(参与率66.7%),赞成237票(94.8%),反对12票(4.8%),无效1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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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7月 | 22日 |
*第1次共同议会通过了章程修正案
- 选举人数10191名(满18岁以上,登录我们教会6个月以上的受洗教友)其中6074名(59.61%)参与投票,赞成5886票(96.92%)反对187票(3.08%)无效1票。章程修正案通过了表决。 ※ 中央选举委员会使用网络投票系统,电子投票和现场投票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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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 7月 | 7日 | 在第207次常任委员会上,决定讨论并深思由于对外共同主任牧师职位空缺的应对方向。 | ||||
9月 | 8日 | 在第208次常任委员会上,认为为了更好的共同牧会,有必要修改章程,并决定同时进行新任共同主任牧师的聘请及章程修改。 | |||||
11月 | 10日 |
成立章程修改委员会
-在第210次常任委员会由包括4名律师在内的12人组成(组长:李仟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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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 8日 | *第211回常任委員会で「空席」に対する定款改定委員会の意見聴取及ぼ後続作業を議論 | |||||
2023年 | 4月 | 6日 | 在第215次常任委员会上,发布关于“职位空缺”的外部咨询结果。 | ||||
5月 | 11日 | 章程修改委员会在第216次常任委员会上发布章程修改草案。 | |||||
6月 | 8日 | 在第217次常任委员会上征求意见。 | |||||
7月 | 6日 | 在第218次常任委员会上征求意见。 | |||||
9月 | 7日 | 在第219次常任委员会上征求意见。 | |||||
10月 | 5日 |
在第220次常任委员会上提出章程修改案
- 81名成员中有55人出席(出席率68%),51人(93%)签名发起章程修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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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 22日 | 召开运营委员章程修改案说明会。 | |||||
11月 | 9日 | 在第221次常任委员会上,决定收集运营委员的意见后重新发起。 | |||||
12月 | 7日 |
在第222次常任委员会上提出修改后的章程修改案
(包括决算报告的批准和重要资产处置时的批准等,与教会运营管理相关的条款。章程修改、变更内容及背景请参阅教会网页“在教会”栏目第1358号的“2024章程修改内容摘要”。) -81名成员中有61人出席(出席率75%),赞成57票(93%),弃权4票(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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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 31日 |
在第35次运营委员会上通过章程修改案
278名成员中有213人出席(出席率76.62%),赞成209票(98.12%),反对4票(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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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 3月 | 10日 |
在第3次共同会议上,通过了章程修改案
- 8,907名选民(满18岁且在本教会信徒登记6个月以上的受洗教友)中有5,525人(62.03%)投票,赞成5,391票(97.57%),反对134票(2.43%)。 ※ 引入在线投票系统,电子投票和现场投票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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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周年纪念教会新章程
我们教会名为“韩国基督教100周年纪念教会”,简称“100周年纪念教会”。英文名称为“The 100th Anniversary Memorial Church”(100AMCH)。第2条 目的
第3条 位置
- 我们教会在圣经的基础上,致力于成为一个合一的教会、圣洁的教会、普世的教会、使徒的教会。
- 我们教会使在耶稣基督里得救的人们实现礼拜生活化、生活礼拜化,作为基督徒对民族和人类承担使命和责任。
- 我们教会继承韩国基督教100年的信仰和精神,并承担铺就通往韩国基督教200年的正确道路的使命。
- 我们教会从韩国基督教100周年纪念财团处接收了杨花津外国宣教士墓园和韩国基督教殉教者纪念馆的所有权力,独立管理运营,将其作为服侍和传道的现场。
我们教会的地址为首尔麻浦区杨花津路46号(番号:合井洞142-1)。第4条 所属
我们教会由韩国基督教100周年纪念财团创立,该财团由韩国新教的20个教派和26个组织机构联合而成,我们教会不属于特定教派。只是为了行政上的便利,属于超教派的教会团体。第5条 教人资格及称谓和区划
- 我们教会的教人是指在教会登记,通过参与礼拜、圣经学习、服侍和参加教区聚会等活动,培养我们教会的精神和使命的人。
- 满30岁,受洗一年以上,并在我们教会登记一年以上的人被称为“执事”。
-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男性称为“长老”,女性称为“劝士”:
① 年满60岁
② 在我们教会被称为执事7年以上
③ 符合提多书2章2-3节的要求
④ 完成教会规定的教育课程(教育课程和内容由实施细则规定)
⑤ 在确定称谓前连续三年以上在我们教会服侍
⑥ 由所在地区组长和教区牧师推荐
- 在其他教会被任命为长老或劝士的人,如符合上述第三条第三款的条件,并完成第四条的教育课程后,按相应称谓称呼。
- 登记的信徒若属于某个教区,根据地区和年龄等标准编入教区。
第7条 运营委员会
- 共同议会成员的资格为在共同议会召开日前3周为准,已在我们教会登记6个月以上、年满18岁并受洗的信徒。
- 共同议会主席由兼任常任委员的教区长中年龄最长者担任。若无兼任常任委员的教区长,则由年龄最长者担任。
- 共同议会决定以下事项:
① 有关主任牧师信任的问题
② 经运营委员会决议的章程修改事项
③ 教会存续基础的重要财产处置
④ 超过登记教友1/5以上,请求召开共同议会的重要议题
⑤ 审批决算报告
- 共同议会分为每年4月召开的定期共同议会和临时共同议会。但决算报告的审批须在定期共同议会上决议。
- 若有相当于登记教友1/5人数的签名名单,请求召开涉及重要决议事项的共同议会,并提交给共同议会主席和常任委员会,应在请求日后的3个月内召开共同议会。
- 共同议会的召开应在开会前3周,通过教会周报和教会网页通知共同议会的议题并分发说明资料。
- 共同会的决议采用无记名秘密投票方式进行。决算审批需有1/5以上成员投票,并获得投票者过半数赞成。其他重要决议事项需有1/5以上成员投票,并获得投票者2/3以上赞成。
- 共同议会的所有过程由运营委员会组成的投票管理委员会主持,共同议会决议可通过电子投票进行。投票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营由实施细则规定。
- 召开共同议会时须有会议记录并在教会网页公告。除决算报告的审批外,所有议题的会议记录须公证。
第8条 常任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由各教区代表的教区长、共同主任牧师和全职事工者组成。
- 运营委员会主席由非常任委员会主席的共同主任牧师中年龄最大者担任。若议题涉及主任牧师的解职,则该主任牧师不得参加运营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运营委员会主席由兼任常任委员的教区长中年龄最大者担任,如无兼任常任委员的教区长,则由年龄最大者担任。
- 运营委员会决议以下事项:
① 经常任委员会决议的主任牧师聘请事项
② 关于第22条第1款主任牧师解职的事项
③ 关系到教会存续基础的重要财产处置事项
④ 经常任委员会通过的共同主任牧师的工作分配调整和变更方案
⑤ 第24条第1款提出的章程修改案
⑥ 对常任委员任命的确认 ⑦ 审计任命 ⑧ 第六条第八款所规定的投票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运营委员会可由运营委员会主席或超过1/4的成员提议召开。
- 运营委员会主席应在开会前2周通过教会简报和教会网页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会议决议后需在网页公布决议内容。
- 运营委员会的决议方式如下,除非本章程有特别规定。运营委员应收集区教内成员意见后行使表决权。
① 本条第三款第1至5项需有2/3以上成员出席并获得出席委员2/3以上赞成才能通过。
② 本条第三款第6至8项需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并获得出席委员过半数赞成才能通过。
第9条 服侍部门
- 常任委员会由服侍部门的组长和各教区的代表组成,服侍部门组长和教区代表的任期为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连任。共同主任牧师、全职事工者、审计和事务长是直接成为常任委员,但事务长没有表决权。
- 常任委员会主席由负责牧会和行政的主任牧师担任,若因故缺席,则由非运营委员会主席的年龄最大的共同主任牧师担任。
- 常任委员会处理所有共同议会和运营委员会决议事项以外的所有事项,常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将公布在教会官页上。
- 常任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常任委员会会长或超过1/4的成员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 常任委员会的决议,除非本章程有特别规定,需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并获得出席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才能通过。
- 常任委员会在共同主任牧师的请求下可以组成临时协作委员会。
第10条 审计
- 共同主任牧师可根据需要设立或撤销服侍部门,并向常任委员会和运营委员会报告。
- 各服侍部门经常任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在本章程范围内制定服侍手册。
第11条 杨花津文化院/纪念馆
- 我们教会设有审计以进行财务审计。
- 审计由共同主任牧师推荐,经运营委员会决议后任命。
- 审计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
为建立韩国基督教文化并促进教会与社会的沟通,设立杨花津文化院/纪念馆。第12条 教会学校
我们教会设立各年级的教会学校,旨在正确教导下一代神的话语并引导他们成为真正的信徒。教友和牧师们将尽最大努力培养下一代成为未来韩国教会的中坚力量。第13条 办公室与附属组织
- 为了高效的行政管理,我们教会设立办公室,并可根据需要经常任委员会决议设立附属组织。
- 办公室职员和其他职员的人事管理按照实施细则规定。
第15条 财产管理
- 我们教会的财政由教友献给神的各类奉献金来补充。
- 奉献金的50%用于我们教会,其余50%用于教会外的用途。
- 我们教会为了不受预算或奉献金的限制,不制定预算。但会严格进行财务审计和决算报告。
- 每月将上个月的所有财务收支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教友,并在网页公开。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举行现场礼拜,则由网络进行的方式代替。
第16条 决算批准与费用支出
- 教会财产是指教会所有的不动产、动产及其他一切财产。
- 对关系到教会存续基础的重要财产的任何处置,如出售、赠与等,须经常任委员会和运营委员会决议,并通过共同议会特别决议决定。常任委员会和运营委员会的决议需由2/3以上的成员投票,并获得投票者2/3以上赞成。对于实施细则规定的重要财产的其他处置,如出售、赠与等,需经常任委员会和运营委员会2/3以上成员投票,并获得投票者2/3以上赞成后最终决议。
- 关系到教会存续基础的重要财产及重要财产的范围由实施细则规定。
- 我们教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 每月常任委员会在会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对上个月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议和决议,并在每 年会计年度决算后,经过4月的常任委员会审议和决议,由共同议会决议最终确定。
- 各服侍团队在需要费用时,应向办公室提交支出决议书。与费用支出相关的细节按照实施细则规定。
- 超出常任委员会报告金额的财务支出必须得到常任委员会的追认。
第18条 选聘和任命
- 为了实现第二条的目标,我们教会基于牧会合作和专业性,实行共同主任牧会。
- 各主任牧师的职责范围由实施细则规定。
- 各主任牧师在执行第二款规定的职责时,遇到重大事项或与其他主任牧师职责相关的事项时,需与其他主任牧师协商。
- 当主任牧师出现空缺时,其他主任牧师将协商临时分担其职责,并根据第十八条尽快选聘继任牧师。
- 主任牧师作为100周年纪念教会的同工,有义务和责任选拔并培养具有潜力的牧会者。
- 主任牧师在任期内通过重新任命后,可以转任为全职牧师。转任为全职牧师后,其退休年龄和待遇按照全职牧师的标准,并在不由新任担任牧师负责的地方工作。
第19条 主任牧师的信任投票
- 各主任牧师的选聘由选聘委员会从内部牧会者中推荐候选人,并需经常任委员会和运营委员会2/3以上成员出席和2/3以上出席委员的赞成决议任命。
- 在常任委员会和运营委员会投票时,相关主任牧师和全职事工者不得行使投票权,且不计入法定人数。
- 选聘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细则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20条 退休年龄
- 新选聘的主任牧师在开始牧会一年后需获得共同议会的信任投票。
- 获得信任的主任牧师每七年需再次获得共同议会的信任投票。
- 未能在共同议会获得信任的主任牧师立即解职。
第21条 安息月
- 主任牧师的退休年龄为65岁。
- 全职事工者和职员的退休年龄为60岁。
主任牧师和全职教牧人员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享有安息月。第22条 主任牧师的解任
第23条 全职事工者的任命与解任
- 共同议会成员的1/10以上,运营委员会成员的1/3以上或常任委员会成员的1/3以上可以联名提出对各主任牧师的解任提案。解任提案必须明确说明其理由和依据。
- 如果解任提案根据第七条第三款第②项在运营委员会上通过,则相关主任牧师立即被解任。
- 若共同会成员半数以上提出解任提案,相关主任牧师立即被解任。
- 共同主任牧师任命全职教牧人员,并向常任委员会报告。
- 在以下情况下解任全职教牧人员:
① 主任牧师们经过协商决定解任。
② 根据常任委员会成员1/4以上提出的解任提案,并在常任委员会上通过。
- 章程修订的提案可以由共同议会成员的1/10以上,运营委员会成员的1/3以上,或常任委员会成员的2/3以上提出。
- 章程修订的决议需在运营委员会中获得成员2/3以上投票和投票者2/3以上赞成,并在共同会中获得成员1/5以上投票和投票者2/3以上赞成下进行。